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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包養網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包養網式固定的智力表達。包養
作品包括以下種類:包養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包養網、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樂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包養)戲劇作品,是指戲曲、話劇、歌劇、舞劇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包養相聲小品、快板快書、鼓曲唱曲、評書包養網評包養網話、彈詞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包養網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包養雜技、魔術、馬戲、滑稽等通過連續的形體包養和動作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實用藝術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包括作為其施工基礎包養的平面圖、設計圖、草圖和模型;
(十一)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二)視聽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畫面組成,并且能夠借助技術設備被感知的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包養劇以及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十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包養網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四)立體作品,是指為生產產品、展示地理地形、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而創作的三維作品;
(十五)計算包養機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表現的、用于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指令,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著作權自包養作品創作之日起自動產生,無續履行任何手續。
第六條 本法所稱的相關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相關權自使用版式設計的圖書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發生、錄音制品首次包養網制作完成和廣播電視節目包養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手續。
第七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相關權人行使相關包養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專門登記機構進行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登記文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
登記應當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價格管理部門確定。
包養網著作包養網權和相關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著作權包養包養網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著作權保護延及表達,不延及思想、過包養程、原理、數學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包養網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包養網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條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包養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包養第十一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包養網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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